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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一些人眼中,生不生不由女性说了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橙律师 Author 橙律师


图 / 《小敏家》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在该案件中,因为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于是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对自己遭受的精神伤害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15万元。

法院一审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但这仍然给我们留下了一些问题:什么是生育权?谁有权主张生育权?生育权冲突了怎么办呢?



什么是生育权?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生育权属于自由权,指的是公民有权决定生育与否、生育间隔和生育数量的自由。

生育权已经明确写入我国法律,许多学者认为,其内涵包括堕胎权利。

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51 条也规定称,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所有人都有生育权吗?


尽管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上,“生育权”很少属于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但各国司法工作者和学者都认可生育权的普适性。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签署并批准参与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看出。

在这份1980年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公约里,第十六条清楚地说明,应当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当然,国际公约除了承认生育权的自由外,也强调了生育的责任和义务,认为生育意味着男性和女性都要对子女养育的负责,这也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体现。

总之,就国际公约的规定而言,男性和女性都同等地享有生育权。但请不要忘记,在享有生育权的同时,也应承担养育子女的义务,避免出现“丧偶式育儿”。


图 /《坡道上的家》



在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听谁的?



既然人人都享有生育权,那不可避免的便是不同人生育权的冲突。

在我国,这种冲突往往发生在夫妻之间。正如本文开头所展示的,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丈夫想生,妻子不想生”的情形。


那么,此时我们应当以哪方的意愿为重呢?潼南区人民法院对此的回答是,以没有生育意愿的一方为重。

正如法院在审理时阐明的那样,“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女性在生育中所承担的风险、压力和艰辛是远大于男性的选择生育,不仅意味着女性选择了“十月怀胎”和潜在的并发症风险,更意味着在目前性别分工显著的背景下,女性将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承担更多责任,更不用说面对生育风险和哺乳等无法由男性替代的内容。

因此,法院的裁判结果认为: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是必不可少的,男方败诉。

图 / TED演讲《当我决定不生孩子》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如果丈夫以生育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诉请妻子给付损害赔偿,则法院不会支持。这一裁判思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中有所体现。

该条规定,“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拒绝生育”不是丈夫“受到损害”的理由。

当然,如果确实因为生育问题无法调和而感情破裂,并因此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的,则法院也会认可这一事由。

同一条文的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案例中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做出了如此的裁量:“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是的,女性的正义和权利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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